中国建设银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3]建总会字第903号 1983-01-30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中国建设银行 1983年1月30日 税 屋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83]财税字第242号 1983-11-25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87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并抄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因银行信托业务财务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执行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对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再明确如下: 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托业务收入由各总行汇总纳税。 2.建设银行信托业务收入是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对中央30%的分成收入,由总行汇总交纳;对地方70%的分成收入,仍在信托业务核算地,由当地建设银行纳税。 3.从银行业务开始征税以来,信托业务收入未交纳工商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补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