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该尽的义务要尽,不该尽的义务也无须揽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何晓霞 人气: 时间:2020-07-12
摘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基础[2020]1008号 2020-6-28 各

  2019年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首个年度,2020年3-6月也是首个汇缴期,一些新疑问也会在做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或个人中产生,虽然本年度的汇缴期已经结束,但总结经验教训还是有必要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了以后不犯错,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本文详述扣缴义务人哪些是该尽的义务,哪些是不该揽的义务。

  临近汇缴期结束,部分企业的办税人员曾接到主管局税务人员通知,让对全员或部分没有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员工进行集中申报。对于这个问题,个别税务机关可能是出于考核的要求,对第一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申报率的考核要求,但没有从政策层面及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风险方面进行考量,要求全部由扣缴义务人集中申报是不妥当的。当然,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为抓手,进而督促纳税人依法进行汇缴申报是合情合理的,但不能因此就让扣缴义务人来进行集中汇缴。做为扣缴义务人来讲,该尽的法定义务要尽,不该尽的义务也不需要全盘揽收。

  首先要明确扣缴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这些都是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作为扣缴义务的企业或个人要进行预扣预缴,对员工向企业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信息、资料的,企业应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不得拒绝。企业应当按照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员工个人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备查五年,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有保密义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四、纳税人向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要求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这也是法定义务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这就说回到前文提到的集中申报的问题,如果员工没有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企业进行书面确认,企业不分具体情况都进行汇算清缴全员集中申报,可能会存在涉税风险。

  那么什么是集中申报呢?集中申报是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一种方式,前提是双方在线下建议授权申报关系后,由企业的在电子局的【集中申报】菜单中,扣缴义务人可以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只有有单位办税授权的人,才能进行单位办税,从而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单位办税中进行集中申报。界面如图:

  集中申报通常适用于只在一个单位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如果员工在两处取得所得,又没有向集中申报的扣缴单位提供其在其他单位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时,这种集中申报计算的退补税金额就会失真。比如员工2019年度在本单位取得工资性收入150000元,在其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万元,如果没有委托单位集中申报,单位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了集中申报,其进行集中申报的数据只有本单位的工资性收入150000万,没有包括该员工在其他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100000万元,此时综合所得计税的退补税金额就是不正确的。

  如果在没有得到员工委托书面确认的情形下,企业贸然就员工在本单位的收入给员工进行集中申报,此时申报退补税金额不正确的后果要由企业来承担了,企业将面临如下风险:《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对于以上这些豁免申报的情况,国家本身就是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做出的政策规定,也是不需要做汇算清缴的,因此,企业如果贸然的对所有员工进行集中申报汇算清缴,国家这些减负的政策就会被大打折扣。

  因此,对税务机关要求集中申报的要求,做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员工没有委托办理,也就是没有进行书面确认的,只通知员工及时办理汇缴申报就好,并告知员工应办理汇算清缴而不办理的补税、滞纳金、罚款及个人信用记录失信的风险,企业无权也无义务擅自给员工办理集中汇缴申报,不需要承担的义务,无须揽在身上,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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