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合同的包税条款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戴伟 人气: 时间:2020-08-24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第六条明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境内企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项目和次数越来越多。在跨境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的过程中,企业的财务人员经常会被一个问题所说困扰,对外支付的税款如何计算?

  这里我们看一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第六条明确,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如果对外支付项目属于应纳增值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对外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首先必须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但不得扣除应由非居民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因为这关系到计算缴纳税款的准确性。下面笔者就对外支付所涉及的不同合同条款的约定,分别举例说明:

  为了将问题说清楚,我们以企业对外支付100美元,扣缴义务发生之日的汇率为7.1,折合人民币710元来分别举例。假定增值税税款为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附加税费假设为增值税的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1、合同约定由外方负担税款

  如果合同一般约定,外方承担全部税款,中方(扣缴义务人)只需将余下款项汇出。因为承担全部税款的缘故,那么外方实际得到的款项要比合同约定的要少,在计算过程中,只需将合同约定含税款项换算成不含税,该笔支出的税基为合同支付条款,具体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1.06*0.1=66.98

  增值税:710/1.06*0.06=40.19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40.19*0.1=4.02

  实际汇出额 594.79

  2、外方不承担任何税款

  如果合同约定中方(扣缴义务人)需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外方不承担任何发生在中国国内的税款,合同约定款项即为净得价。该笔款项实际支付的金额其实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外方净得款项,另一部分为中方承担的实际应由外方负担的税款。具体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1-10%-6%*10%)*0.1=79.41

  增值税:710/(1-10%-6%*10%)*0.06=47.65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710/(1-10%-6%*10%)*0.1=4.77

  实际汇出额:710

  3、外方承担增值税,中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合同约定外方承担增值税,但不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中方(扣缴义务人)将只扣了增值税的税款缴税后汇出。外方得到的款项为合同约定的款项减去负担的增值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中方负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1+6%-10%)*0.1=73.96

  增值税:710/(1+6%-10%)*0.06=44.37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44.37*0.1=4.44

  实际汇出额:665.63

  4、外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方(扣缴义务人)承担增值税

  合同约定外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但不承担增值税,中方(扣缴义务人)需将只扣了非居民企业的税款缴税后汇出。外方得到的款项为合同约定的款项减去负担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中方负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1-6%*10%)*0.1=71.43

  增值税:710/(1-6%*10%)*0.06=42.86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42.86*0.1=4.29

  实际汇出额:710-71.43=638.57

  5、外方承担增值税,无非居民所得税项目

  合同约定外方承担增值税,合同不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含税价款换算成不含税后直接乘以税率,扣除其应该负担的增值税。

  增值税:710/1.06*0.06=40.19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40.19*0.1=4.02

  实际汇出额:669.81

  6、中方(扣缴义务人)承担增值税,无非居民所得税项目

  合同约定中方承担增值税,合同不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那么实际上该笔支付的税基应为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加上增值税,具体举例如下:

  增值税: 710/(1-6%*10%)*0.06=42.86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42.86*0.1=4.29

  实际汇出:710

  7、外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合同约定外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合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实际上该笔支付的税基应为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加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具体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0.1=71

  实际汇出额:639

  8、中方(扣缴义务人)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增值税项目)

  合同约定中方承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实际上该笔支付的税基应为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具体举例如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10*0.1=71

  实际汇出额:710

  企业在换算过程中可参照上列情形进行计税依据的计算,并将计算过程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空白处列出,确保税款缴纳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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