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26
摘要: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支持民营企业及制造业发展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并在政府主导下,积极配合人社、医保等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社保费政策制定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1]40号      2021-3-26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黄秀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营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10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惠及民营企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持续优化和出台了很多减税降费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社保降费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多项惠企政策。2021年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还宣布了最新减税政策,如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对此,我局始终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上述各项惠及支持民营企业及制造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为市场主体减负工作。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积极为民营企业减负,全力助推我省民营企业更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支持民营企业及制造业发展等相关税收政策调研,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代表有关涉税建议,并在政府主导下,积极配合人社、医保等政策制定部门做好社保费政策制定工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邱大南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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