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21]9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90号   2021-11-1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新动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宣贯培训、成效评估等服务体系建设;

  (四)省工信厅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

  (二)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贴息。对企业(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参照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度算术平均值、投资激励系数、营收激励系数计算,不超过贷款额的15%,且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其中,投资激励系数参照项目申报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确定,营收激励系数参照企业(单位)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确定。

  (二)补助。对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补助额度参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贴息方式支持比例计算,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5%。对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支持。

  (三)奖励。对技术创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第八条 对我省转型综合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第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工信厅结合年度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送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排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现场核查,并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专家组等第三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以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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