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4]12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31
摘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费用按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2]2843号)规定执行。未按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的,应酌情扣减服务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129号        2014-7-3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提高清算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经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可作为下达清算结论的参考意见,地方税务局是涉税文书的下达和执行主体。

  第五条 接受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登记,且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地税机关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是依法成立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从事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优先考虑;

  (二)具有明确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服务经营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四)拥有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7人,并以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的已备案执业税务师书面证明为依据;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期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年检,没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处罚;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事宜。

  第七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恪守执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

  第九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应与拟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及要求、报酬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现行税收、会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签订的委托合同开展工作;

  (二)对检查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未经地方税务局同意不得与被查单位接触交流;

  (三)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得代理该地区企业委托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四)在与地方税务局合作期间内,如遇审核的企业是服务单位(包括关联企业),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受托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交,包括审核策略、审核要点、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证工作进度,自接受委托之日起4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鉴证工作,并向地税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费用按照《海南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预[2012]2843号)规定执行。未按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的,应酌情扣减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每年对接受地方税务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工作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也不得授意企业接受自己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从中获取好处,如收取手续费或回扣等,一旦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因税务师事务所原因审核失实、定性失准,导致清算审核报告经税务稽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稽查确认应纳税额与鉴证报告应纳税额相差超过30%以上(含本数));或导致行政复议后撤销地税机关决定;或导致地税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承担委托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范围。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范围,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有关规定处理。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中弄虚作假、串通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地税机关不得再将其列入委托范围;情节严重的,提请海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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