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生物制品减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85号 1987-12-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据卫生部反映,生物制品实行增值税以后,由于税收负担上升幅度较大,影响了该部所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已列入国家“七.五”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要求给予减税照顾,以保证企业技术改造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暂给予减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照顾,在此期间不再结算。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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