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财综字第132号 1994-12-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抄送: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 1994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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