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综字[1995]68号 1995-05-1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县级以上各级、各部门以征收、收取或税费附加、产品加价等各种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均应清理登记。 二、清理登记的要求。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9]16号)文件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保留的,应填报《各种基金备案表》,并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填写《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汇总后,连同省级以上批准文件和清理登记的情况于1995年8月39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加强对清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上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各种基金清理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办发[1995]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保证清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全国清理基金工作联系小组成员单位举报电话: 财政部 8533996 审计署 8391728 监察部 4914567 税 屋附件: 一、各种基金备案表(略) 二、各种基金(资金、附加)登记表(略) 三、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初审意见表(略) 四、填表说明(略)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1995年5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