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428号 1996-12-0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基层税务机关稽核稽查系列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及稽核分析监控工作。 二、对纳税申报审核和人工稽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稽核稽查系列应按规定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送各市、县国税局流转税或涉外税管理部门汇集,由地级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重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1996年1月23日粤国税发[1996]016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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