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辉绿岩征收资源税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2]411号 20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所适用的税目税率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有关地质资料的介绍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答复,现对辉绿岩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辉绿岩质地非常坚硬结实,常做碎石开采,名为暗色岩,在商业上称为"黑色花岗岩",可用作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等。从地质学岩石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同属岩浆岩岩类;分石石材分类看,辉绿岩与花岗岩均属花岗岩石石材。辉绿岸与花岗岩是同一类矿石,其资源税适用的税目税率与花岗岩相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花岗岩税率为3元/吨。因此,辉绿岩资源税的适用税率为3元/吨。各地地税部门应按此税率依法做好辉绿岩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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