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1]487号 2001-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对列入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的企业收到的对模具产品的增值税返还款,免征企业所得税,请予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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