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284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6]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其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继续免征2006年度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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