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的通知 锡政发[2021]14号 2021-07-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市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26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照各自文件执行。 三、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7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60元。 四、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内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低保家庭外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 五、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所享受省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市确定的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增发的倾斜性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纳入各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七、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养育标准。 八、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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