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154号 2000-11-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大力拓展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开发新的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安置,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免税范围 属于免税范围的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 10.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 11.街道卫生清扫; 12.搬家; 13.钟点劳务; 14.家政服务; 15.房屋修缮; 16.安全保卫。 (二)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 10.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 11.街道卫生清扫; 12.钟点劳务; 13.家政服务。 三、审批程序 (一)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社区就业证,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免征有关税收;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二)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申请免征社区服务业营业税的企业,应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或社区就业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征营业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审批,具体按照《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办理。 四、工作要求 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为此,各级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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