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8号 2009-2-13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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