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建房字[2000]042号 2000-10-23 税屋提示——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内需,发挥住房建设投资和消费的双向拉动作用,从1998年起,国家扩大安居工程的实施范围,并逐步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赣府发[1998]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等文件明确了对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地税局、省房改办有关房改中营业税政策的报告的通知》(赣房改[1997]1号)对国家安居工程项目免征营业税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必须是列人国家计划,并经省计委、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联合分解下达。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是以小区形式建设,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以“四高”小区标准建设,小区规划通过评审。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计划下达年度内有实质性开工,项目在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必须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价必须经当地政府赣府发[2000]6号文规定的七项因素核定,销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五、申报免税项目,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规划评审意见、工程质量证明、政府定价批文等原件,并经省建设厅、省地税局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免税名单后执行。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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