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339号 2002-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二款条款废止。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账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账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条款废止]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条款废止]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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