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就业工作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14]39号 2014-9-2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经济增长减缓给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2012年10月16日,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健全完善我市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各种就业矛盾,确保了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当前,我市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增大,为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现就2015年1月起执行大政发〔2012〕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不再执行大政发〔2012〕46号文件第二项规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的政策措施,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二、不再执行大政发〔2012〕46号文件第五项规定“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中第十二条“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14〕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大政发〔2012〕46号文件其余各项规定的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不再执行大政发〔2012〕46号文件第八项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第二十条“除本意见第二条涉及的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外,其余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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