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63号 2005-5-2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 1、有计划地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巡察,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报送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发现问题督促纳税人及时改正,将调查结果和拟办意见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申请停业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在《停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应加强监控,发现违反规定假停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的,应于当月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和有关线索积极进行查找,确属失踪户的,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应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进行生产、经营的,及时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5、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应查看所辖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亮证经营,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情况,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6、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7、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可报经批准依法收缴其发票,或通知办税服务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违法违章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9、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提出处理建议;对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可报经批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其预缴税款,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11、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货币资金结存、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12、对转来的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3、加强个体定额管理,及时到实地采集相关信息,提出核定(调整)定额建议,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4、对转来的纳税人各类减、免、退税、税前扣除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5、对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16、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做好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税控器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发现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及时查明原因;对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17、认真抓好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企业及跨区经营和关联企业的核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和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监控税源变化情况,依法对有关地税证件、发票、应征税款、罚款、滞纳金进行清缴或清算,防止税源流失。 18、督促纳税人落实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在税务登记证件加注银行帐号工作,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在税务登记证件加注银行帐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19、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制度,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20、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立帐簿,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诚信纳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1、认真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2、在实施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时,应及时进行辅导讲评,针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整改措施和方法,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服务。 3、积极推行预约服务方式,告知广大纳税人对较复杂问题的咨询或者实地辅导帮助的需求,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与税收管理员预先约定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和事项。税收管理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统筹安排工作,然后按约定时间做出答复或者进行实地辅导帮助。 4、积极向纳税人推荐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基本原则,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三、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1、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充分利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不大、有偷逃税嫌疑以及日常征管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2、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 3、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4、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帐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及处罚的,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偷逃抗”等税收违法案件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做好税源分析 1、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2、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3、定期分析、预测所辖中小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情况,把握其变动规律,按季度、年度作出预测分析报告。 4、按规定开展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及时掌握、反馈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手段、促进经济与税收良性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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