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政字[1998]20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2
摘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建成竣工的房产,不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政字[1998]200号        1998-11-0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反映,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5]政字第523号)及其补充通知(琼财税[1996]政字第01号)在执行过程中征纳双方仍存在一些分岐,需要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予以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建成竣工的房产,不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不再享受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优惠,一律按统一规定征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