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政字[1998]200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9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部分市县地方税务局及纳税人反映,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琼财税[1995]政字第523号)及其补充通知(琼财税[1996]政字第01号)在执行过程中征纳双方仍存在一些分岐,需要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予以解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在1994年1月1日前已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优惠的,可继续享受,到期后一律恢复征税。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建成竣工的房产,不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不再享受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优惠,一律按统一规定征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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