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转发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6]62号 2006-04-3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穗国税发[2010]19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7月底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因此不予抵减,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正数有效发票金额,依4%税率直接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粘贴于《发票领购薄》中,每次购票时出示该《台账》,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进行确认。 纳税人必须在次月第1次购票时将上月《台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四、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可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如果纳税人不按期提出申请,视为纳税人自动放弃退税,该余额可以继续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五、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流程 (一)在领购发票前,除准备好正常的购票资料外,还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上次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情况统计表》及《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纳税人如未开具负数发票的,可凭《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下同)各1式2份,加盖纳税企业公章。 (二)持《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和当月的《台账》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核定并缴交预缴税款。 (三)到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 (四)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操作 预缴税款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手工输入当期预缴税额。 广州市国家税务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