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2]54号 2002-03-1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于国税函[2002]14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仍按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的第九条执行,即房屋修缮费用按每月房租收入的20%给予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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