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失效] 辽地税农[1999]第95号 1999-04-0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市《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锦地税农[1999]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半导体总厂的6,8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给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规定,计税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650万元与归还(支付)的80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及土地折成货币之和计算缴纳契税。 三、对半导体总厂承受的80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待正式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办理权属转移证明前,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 四、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房地产时,以其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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