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4]616号 2004-10-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4]50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为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给用票户的发票收费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提高:l0月l日前已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再退还。 二、鉴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收费标准均低于成本价。经省局研究,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成本价从0.58元/套调整为0.55元/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成本价从10.5元/本调整为10.3元/本。 三、2004年10月1日前向省局申请领购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未和承印企业结算的,按旧的成本价结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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