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寿县正阳农场肉鸡加工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200号 1997-06-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寿县正阳农场肉鸡加工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六国税发[1997]78号)收悉。 寿县正阳农场肉鸡加工厂、养鸡厂均为寿县正阳农场所办企业,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两者属于关联企业。鉴于养鸡厂销给肉鸡加工厂的肉鸡,作价明显不合理,造成肉鸡加工厂进项税额增加、应纳增值税长期倒挂的实际情况,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由县国税局对养鸡厂销售给肉鸡加工厂的肉鸡价格作合理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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