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情况的通知[条款修订] 深国税函[2002]380号 2002-12-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支持我市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深国税函[2002]364号)的要求,现将为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商业银行提供查询的流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必须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方可查询企业退税申报情况。 二、各区、分局(含宝安区局、龙岗区局下属基层分局)负责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情况查询业务并填写《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见附件),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为各商业银行提供外贸企业的出口申报情况查询业务并填写《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 附: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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