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6号 2009-4-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4号)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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