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1999]345号 1999-11-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五条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竣工至出售前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竣工至出售前自用的,按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扣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占用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占用的土地,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也不论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均应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处罚问题。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7号)的处罚规定取消。 四、关于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未取得货币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单位之间互换房地产发生权属变更的,虽然未取得货币收入,但转让双方仍应规定分别作价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破产企业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考虑到破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和归还债务,因此,在国家政策未明确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安徽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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