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4]128号 2004-05-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最近,一些软件企业和部门反映: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各地执行不尽一致,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操作难度较大。为了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嵌入式软件属于软件产品的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均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的划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同时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额。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分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硬件产品,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进项税额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分摊方法一经选择,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年度内不得改变。 对选择按实际成本分摊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如其成本核算不实,不能作为分摊进项税额依据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分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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