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标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8]9号 1998-01-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附件《广州市个人承包、承租“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表》中个人所得税部分废止。
鉴于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租价已从1997年10月份作了调整变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标准重新核定(见附表),随文下发。请连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5]12号,以下简称12号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一并贯彻执行。原穗国税发[1995]12号通知所附《广州市个人承包、承租“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表》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个人承包、承租“客运出租小汽车”定额征税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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