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82号 2022-06-1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全域遭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一)延长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所属期由2022年4月至6月延长为2022年4月至12月。 (二)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困难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已缴纳2022年4月、5月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回。 二、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以上困难行业之外,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从下月起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进一步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提高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二)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5个行业企业和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期间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三)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加强助企纾困政策实施管理服务 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助企纾困政策坚持自愿原则,各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政策实施管理服务工作。 (一)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提出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客观原因造成停缴的,企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申请缓缴手续,停缴期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到期后,企业(单位)应按月正常缴费,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也应逐月补缴,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按规定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稳岗返还的实施范围、资格条件、实施期限和返还程序,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发放程序、补助标准和政策实施期限,按照《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采用企业申报与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助企纾困工作,切实加强政策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高效完成享受政策企业的条件认定等各项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尽快享受到助企纾困政策的实惠。 (二)保障职工权益。各地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因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政策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助企纾困政策实施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社、发改、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高效落实各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规范经办程序,健全审核机制,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服务企业月”活动,开展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服务宣传专项行动,通过公告、送政策上门等多种形式,让政策直达企业,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规范高效落实落地见效,最大限度惠企助企和保障民生。 各地批准缓缴的企业(单位)名单、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补缴情况等,由社会保险局按月汇总至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省税务局,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 2.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政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docx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政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基础上,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见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条 实施期限: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第三条 缓缴申请: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自愿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参保单位可自助办理缓缴申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 1.参保单位自愿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lsi.jl.gov.cn/),选择“服务网厅”,点击办事,选中“公共服务”后点击“单位缓缴申请”。或在“服务网厅”选定“单位经办网厅”,点击“单位缓缴申请”。 2.进入页面阅读《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告知承诺书》,仔细阅读,同意告知承诺内容后,点击“确认”。 3.录入单位基本信息,选择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申请缓缴险种类型、缓缴费款所属期开始结束时间、缓缴数额、缓缴原因。 4.申请缓缴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申报”,完成单位缓缴申请。 第四条 审核确认: 1.参保单位完成缓缴申请后,参保地社保局应及时建立申请缓缴参保单位的信息台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数额、人数等信息。 2.参保地社保局每月汇总台账信息后,将申请参保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同级政府。 3.同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审核程序要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4.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参保地社保局,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业务。 第五条 缓缴办理: 1.参保地社保局按照审核确认结果,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审核未通过的参保单位不予办理缓缴业务,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参保单位。 2.审核确认期间,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暂按承诺办理缓缴,待审核确认完成后,按照相应政策执行。 3.原已申请缓缴费款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可再次申请缓缴延续至2022年12月。 第六条 缓缴报备:参保地社保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缓缴企业名单及情况报省社保局汇总,省社保局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省税务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补缴费款:参保单位提前结束缓缴的同一年度内不再接受二次缓缴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上半年逐月补缴,每月至少补缴缓缴总额的1/6。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一次性补缴,按规定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二、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 第八条 适用范围:统筹区内所有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第九条 资格条件: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且该毕业生首次参加失业保险。 第十条 申领材料: 1.劳动合同。 2.银行代发工资明细或职工签字确认的传票。 3.《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承诺书》。 人力资源企业还需提供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的《一次性扩岗补助协议》。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和标准: 1.企业为新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可向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审核后发放至参保单位账户(发放途径与稳岗返还途径相同)。 2.返还标准为每人1500元。 3.一次性扩岗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如发生退保、参保三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企业须退回一次性扩岗补助。 第十二条 实施期限: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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