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8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经营收入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03
摘要:在广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不论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在1998-1999年间向各级地税机关领购了“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均属于本次检查范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经营收入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84号        2000-03-03


  为进一步规范对“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使用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00年3-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广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不论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在1998-1999年间向各级地税机关领购了“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均属于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及形式

  (一)200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为业户自查阶段,业户应分别填报1998年和1999年的《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二)2000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地税机关重点检查阶段,征收、稽查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共同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三)在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可不受检查时限的限制;对查出涉及以前年度的违章行为,可追溯到相关的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建立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账;

  (二)是否按规定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有无超范围开具;

  (三)有无违反规定以“行政事业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代替“非经营收入发票”;

  (四)“非经营收入发票”开具的涉税收入有无及时申报纳税;

  四、在这次检查中,对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将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税务违章行为,地税部门将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各实体税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票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附件:(略)

  1.各征收分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2.“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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