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6]76号 1996-07-06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二条废止。 近年来,随着新办企业和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房屋租赁大量涌现,为了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房屋租赁税源分散、隐蔽、不易控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花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固定(长期)租赁户,要建立税务征收台帐,并经常检查。 二、[条款废止]从规范票据上加强管理。凡租金收入一律使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不得使用各种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个人等如没有服务业发票的,可到所辖区、乡(镇)地方税务局(所)申请填开。 三、房屋承租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若不能提供出租方开具的租金收取发票,税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提供有关凭据,限期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可认定该房产未缴纳房产税,由承租房屋的使用人代为缴纳。 四、租赁双方故意隐瞒或少报租金额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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