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709号 1994-05-2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7号《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公司为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的第一批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税制后可仍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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