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浙国税流[2004]47号 2004-7-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文中“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的内容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你们。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改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浙国税流[2001]96号文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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