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政办发[2015]53号 2015-6-19 税屋提示——依据辽政发[202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0年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工商局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实施市场驱动战略,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稳增长、调结构,现就立足职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年内实现“一照一码”,将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的时间,由现在的8天压缩到5天以内,降低企业创设成本,营造激发大众创业的宽松准入环境。 二、将公安部门企业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企业凭此证明直接刻制印章,进一步简化和缩短企业办理手续、时间。 三、支持众创空间申请企业登记,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申请众创空间企业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 四、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对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互联网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小微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者“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六、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七、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工商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 八、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和队伍优势,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在高校、街道、乡镇建立创业辅导站,聘请创业辅导员,为创办小微企业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的辅导服务。依托就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创业。 九、在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从今年起各市每年要至少确定100户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其提供不短于一年的创业跟踪服务,深入了解其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其合理诉求和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扶其度过初创期风险。 十、发挥个私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用工和市场营销服务。通过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和举办产品展销、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用工难题,助力拓宽市场营销渠道,帮助其提升市场活跃度,延长生命周期。 十一、发挥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融资服务。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大限度地利用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拓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 十二、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推进小微企业信用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实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工商部门除依法抽查外,不再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检查,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严禁多头执法、多头检查或滥施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其正常经营,切实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松绑减负。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收费用或排除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竞争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激发大众创业的宽松发展环境。 各地要切实提高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对实施市场驱动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提出量化指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查跟踪,确保本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市工商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1个月内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工商局督察室,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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