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新2328刑初9号 发文日期:2021-0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长,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网上追逃,于2020年9月4日被抓获归案;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木垒县看守所。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木检一部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木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飞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长与张卫卫(另案处理)商议后,王某长通过韩某、香某于2017年9月8日在木垒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Y公司),张卫卫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后王某长安排张卫卫开通了MLY公司网上银行(U盾)同时进行实名办税认证,领购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027658至05027682,05028801至05028825。经王某长售卖,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出具给予MLY公司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建筑材料,价税合计5,407,066.95元,税额785,642.21元。经税务部门稽查,MLY公司缴纳增值税为0元。 经网上追逃,2020年9月4日王某长庆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长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长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获利,虚开税款数额达785,64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长与张卫卫(另案处理)商议,王某长通过韩某、香某于2017年9月8日在木垒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Y公司),张卫卫为法定代表人。后王某长安排张卫卫开通了MLY公司网上银行(U盾)同时进行实名办税认证,在木垒县国税局领购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027658至05027682,05028801至05028825。经王某长售卖,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出具给与MLY公司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建筑材料,金额为4,621,424.74元,税额785,642.21元,价税合计5,407,066.95元。经税务部门稽查,MLY公司缴纳增值税为0元。 经网上追逃,2020年9月4日王某长庆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成立,张卫卫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91652328MA77LYC77G,企业注册时住所地为木垒县长乐东路司法局商住楼地下室门面。公司注册及申报税务时提供的地址为虚假地址,并且与其他公司及个人无任何实际业务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转办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4月17日,昌吉州税务局将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线索移送昌吉州公安局。同年4月26日,昌吉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将该案转木垒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理,木垒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该案,同日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长身份信息及王某长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在逃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一份证实,王某长于2020年9月5日至9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于2020年9月24日被木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木垒县看守所。 (4)(2020)新2328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10月22日木垒县法院以张卫卫受王某长安排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由,判决张卫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该判决书已生效。 (5)昌州税稽【2018】24号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移送的案卷复印件证实,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发现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调查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证实2017年10月19日、11月20日,木垒县MLY公司在木垒县国税局领购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企业登记档案主卷、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证实,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在木垒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张卫卫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91652328MA77LYC77G,企业注册时住所为木垒县长乐东路司法局商住楼地下室门面(414号),该档案内存有许某房产证复印件及与许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7)木垒县老城社区证明证实,张卫卫没有在木垒县长乐东路司法局商住楼地下室门面房居住过。 (8)实名办税凭证证实,张卫卫到木垒县税务局进行过实名办税。 (9)木垒县税务局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记录证实,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给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澳利华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出具5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621,424.74元,税额为785,642.21元。 (10)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811010912010105359569账户流水证实,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显示在2017年11月、12月与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天山区中湾街华峰源建材经销部、新疆久久艺嘉门业有限公司、新疆国荣鑫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11)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证实,经克拉玛依市税务稽查局核查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未收到过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16张,金额为1,517,606.84元,税额为257,993.16元。 (12)乌鲁木齐市高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证实,经过核查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木垒县MLY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款、货不相符,存在取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事实,且乌鲁木齐鑫汇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以上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税金61,984.90元。 (13)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证实,新疆澳利华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取得的木垒县MLY商贸公司5份虚假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税金74,630.72元。 (14)发票号码0502880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2017年11月吕某1给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过一张增值税发票,这张发票是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内容是铁丝4捆、钢管22吨,金额是98,119.65元,税额是16,680.35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2019年10月26日、2020年3月25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秋天的时候,王某长到乌鲁木齐高新区税务局找韩某,告诉韩某要在木垒县成立两个公司,让他帮忙办理。韩某和张卫卫去了工商局联系香某,将申请填好后交给了香某帮忙办理,后面营业执照下来后香某带着韩某和张卫卫去了税务局进行了登记。并证实韩某受王某长委托,将张卫卫的身份证等资料交给韩某,香某办理的工商手续,韩某带着张卫卫和香某到税务局实名办税,香某和张卫卫办理的银行手续,手续办完后都交给了王某长。 (2)证人香某的证言证实,香某给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办理过营业执照,并收取了一定的服务费。 (3)证人许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左右到2019年8月把房子租给一个维吾尔族小伙子,中间没有给别人租过,也没有听过张卫卫这个人。 (4)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左右到2019年8月把房子租给一个维吾尔族小伙子,中间没有给别人租过,也没有听过张卫卫这个人。 (5)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吕某1给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过一张增值税发票,这张发票是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内容是铁丝4捆、钢管22吨,发票号码是05028807,金额是98,119.65元,税额是16,680.35元。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王某长2020年9月24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因制售假发票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9个月,出所后就四处打工。因为欠了别人的钱,需要用钱,就联系到张卫卫,拿着张卫卫的身份证找代办在木垒设立了叫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际经营,王某长叫来张卫卫在木垒县税务局领取了增值税发票同时办理了U盾,后王某长在乌鲁木齐市凤凰茶楼将发票出售获利的事实。票都卖给了浙江老乡。 (2)王某长2020年11月24日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长从张卫卫那里拿了大概50张票获利的事实。 (3)王某长2020年11月27日供述与辩解证实,从张卫卫手中拿了50张增值税发票,2张是作废的。总共卖了48,000元左右。还注册过两家公司,开了10张发票,没有卖出去就把票烧毁了。 (4)王某长2020年11月28日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长说自己的利润是48,000元,之前说9万元是按照不抵扣的增值税发票3,000元,抵扣的1,500元的价格计算的,实际卖不到这么高的价钱,一般是500元、800元、1,000元,所以卖不到9万。钱都被自己拿去赌博了。 (5)张卫卫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9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7月张卫卫从亲戚那知道新疆有一个可以办贷款的人,当时急需用钱他就联系王某长,在王某长的安排下办理了木垒县MLY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税务注册。在税务局和农村信用社办理了U盾,税务局具体办什么业务他不知道,税务局的人给了一些票。当时王某长说让张卫卫注册公司,用公司的名义贷款,张卫卫可以分到百分之二十利润,100万就可以分20万,而且还不用还这个钱,注册的公司会给他还。张卫卫认罪认罚。 四、辨认笔录 (1)韩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韩某辨认找其代办木垒县MLY公司的老王是“王某长”,MLY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张卫卫就是张卫卫本人。 (2)香某辨认笔录证实,香某辨认MLY商贸公司法人张卫卫是其本人,和张卫卫一起来木垒的女的是韩某。 (3)香某辨认笔录证实,张卫卫辨认出让自己来新疆注册公司的老沈就是王某长。 (4)王某长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王某长辨认,帮自己办理木垒县MLY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代办是韩某。 五、量刑方面的证据: (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王某长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王某长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九个月,2010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3)抓获经过证明两份证实,2020年1月8日,王某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网上追逃,2020年9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长均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长伙同张卫卫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为4,621,424.74元,税额为785,642.21元,价税合计5,407,066.9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长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过刑罚,仍然不知悔过,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管理,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被告人王某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长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俞天泉 审 判 员 恽乃武 人民 陪 审员 苏艳荣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刘新宇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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