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榕地税政一[1999]332号 1999-09-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2年5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外政[1999]86号)收悉。由于“麦格乃泰克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取得的工薪由“麦格乃泰克(福州)发电机有限公司”全额负担,其中支付境外保险费的25%部分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经研究,我局同意25%用于支付境外保险费部分也应并入75%部分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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