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地税申请代 开发 票需要提供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对规范代 开发 票行为规定: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 开发 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 开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要求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 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 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 开发 票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代 开发 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申请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代 开发 票劳务服务项目的相应税款和发票工本费。代 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 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 开发 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 开发 票,不征税。但根据代 开发 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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