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商业与工业是否分别有180万与100万的限额限制?过限额是否要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由省级局批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有180万和100万的限制。对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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