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9]80号 2009-7-1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现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15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144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3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27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18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0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7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52元/月;父母、子女增加39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3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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