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生产、服务等单位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79]第77号 1979-06-14 近据福建等地反映,为了广开就业门路,不少地方把一时安排不了的待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临时性劳动,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对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各种生产、服务性的单位,应当如何征税?要求明确,现通知如下: 对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生产和服务性单位,可以按照我部(78)财税字第112号“关于一些城镇为安排知识青年新办集体经济企业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为了安排知青就业而新办的集体生产、服务性单位,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对其实现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如有的单位仍有困难,还可再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对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集体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工商税;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或者免税照顾。对劳动服务公司或城镇街道组织为安排知青而组织的劳务、修理、服务等集体单位的业务收入,从经营之日起,可给予免交工商税一年的照顾,期满以后应当恢复征税。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财政部 1979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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