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建写字楼并办理自己的产权是否缴纳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于国税发[2006]31号文,我公司2007年建成了写字楼一幢,并且办理了公司自己房产权,但公司当年没有进行招商,未进行销售、出租...
内资房地产企业适用于国税发[2006]31号文,我公司2007年建成了写字楼一幢,并且办理了公司自己房产权,但公司当年没有进行招商,未进行销售、出租、自用,但相关税务人员却认定只要公司办理了产权证就视同销售,要在2007年度缴纳所得税,请问税法有如此规定吗?

贵公司的行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据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恰当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