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辽宁省某集团涉税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包装物的损耗与摊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问题,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不是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就是侵害国家利益,显然是违法的。

  成因五,对现金交易的控制不严与银行服务业发展。

  目前,随着银行服务业的发展,只要是有身份证的公民就可以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个人银行卡。这给老百姓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为部分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有利工具。给税务稽查部门查清偷税案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专案组对C公司、A公司调查中发现,销售矿泉水、纯净水大部份都是现金交易,而且还有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标有 “内”字字样的和对付税务机关的两套账簿。在公司的金柜里发现了几十张已不用的个人银行卡,经查实这些个人银行卡就是用于存入两家公司销售矿泉水和纯净水收入。

  成因六,税务稽查部门权力的有限性。

  税收是一国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社会公共权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国家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税款,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税收依赖于制定的税收政策,但是,税收无法自动实现其职能,它必须通过税收管理才能实现。狭义税收管理指的就是税收征收管理,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税务稽查在税法贯彻、保证税款征收,打击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消除纳税人偷税逃税的侥幸心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不难看出,税务检查是税收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规定了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六项检查权,但在检查权实施上没有具体而有操作的规定。如果上述检查权能够顺利地得到行使,那只有一个假设就是我们的纳税人都是善良的,涉税违法行为构成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在纳税意识如此淡薄的我国这种假设是不能成立的。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只能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明知道真实资料在什么地方只要纳税人不拿出来,也没有权利动手去查找。

  在专案组行动的第一天如果不是公安部门采取雇人开锁的措施,我们将一无所获,空手而回。这也只拿到了部分资料。

  当前,纳税人普遍有一种认识,只要是税务机关单独检查,一两句话就能打发回去。比如,“会计人员不在”、“放资料的房间门打不开”等等。纳税人知道税务稽查人员没有权利打开门查找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从何而言。

  通过以上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对纳税服务认识。目前,对纳税服务存在偏面认识。认为纳税服务是办税服务厅的事,与管理环节、稽查环节、执行环节不密切,将纳税服务锁定在共性化服务方面、纳税人多层次多方位所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没有得到加强。要认识到纳税服务是系统的、全面的、客观的服务。

  二是消除“重征收,轻管理”的思想。

  办税服务厅的申报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认真审核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片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

  三是要使税法宣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税法宣传不停留在形式上,要加强咨询辅导,采取税法公告、免费发放资料、召开政策发布会、送政策上门、举办辅导班等多种形式,使纳税人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是严格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要强化内部执法监督,重视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全过程的事后监督。要建立责任制度,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严格过错追究。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是加大办案力度,发挥稽查威力。要严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密切同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税务、公安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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