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等文件,省政府也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据省国土资源厅介绍,我省正在全面开展占用土地核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开发了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市已完成测绘工作,省厅正在进行验收,预计2007年7月底将完成全省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工作。该系统可以提供土地的使用权人、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国土部门还将定期更新地籍信息。这为税源定位管理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六、税源定位管理的方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成立税源定位管理领导小组,按照省局制定税源定位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地实施方案应报省局备案。 (二)建立由政府牵头,地税部门主办,财政、国土部门协办的联合工作机制。由政府协调国土部门,使地税局能够取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对国土部门尚未完成地籍信息系统、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土地面积及税务部门认为有疑义的应税土地面积,与测绘部门合作,运用GPS系统进行实地测量。 (三)认真开展普查,掌握翔实的基础资料。征收局集中一定时间,抽调部分人员,对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地籍图,按区、逐街、逐户地对《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进行调查、核实。 (四)存储数据,对税源进行比对分析。各征收局可将调查、核实后的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信息录入省信息化工程三期的税源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可以研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定位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系统读取有关数据,随时可以对纳税人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和查询,查找存在的差异并进行综合分析,掌握税源总量,预测未来税收收入规模,为进一步规范房土两税征管和建立数据分析平台及纳税评估打下坚实基础。 (五)建立动态的税源跟踪管理制度,监控税源。由于通过普查形成的征管资料是一定时期的静态资料,而纳税人房屋的使用情况是经常变化的,纳税资料需不断加以修改。为确保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准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四种税源跟踪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变更申报制度,实行综合申报后,对纳税人的应税房产和土地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需要月月申报,但对于发生变化的,则必须进行变更申报,通过征收窗口进行变更录入,更新税源数据库;二是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巡回检查,重点是对新开业、变更、停业、废业及零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核查,及时修改定税源定位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确保各个时期征管资料的真实、准确;三是通过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获得变更信息,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四是强化与房产、土地等部门的配合,建立纳税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取得房籍和地籍管理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和维护户籍纳税信息。 七、税源定位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从丹东市、瓦房店市等地的实践看,实行税源定位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实行税源定位管理,要打破常规,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活多了,权小了,工作阻力很大,没有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的靠前指挥和协调,是无法实现的。 (二)制定方案是前提。由于税源定位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制定一个符合本地征管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无论是从国土部门获取地籍信息,还是运用GPS测量土地面积,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由于土地使用税为市以下的收入,建议由市或区、县政府确定支付费用的方式。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