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若干意见答问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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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04
摘要: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重组通知》...
但为了保证证券市场重大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称,防止在预审核环节走漏信息,《资产重组通知》同时规定国有股东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信息,并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后将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防止出现泄密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记者问: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做出了规定。本次《证券发行通知》对国有股东发行证券从国有资产监管层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与证监会相关规定略有变化的是,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股份的定价选取了三个参考基准日。请问有何具体含义?
答:所谓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特定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鉴于此事项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为对该类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迫切需要我委出台相关文件,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求、定价原则、上报审核程序等做出规范。《发行证券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高者,主要是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及我委19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证监会有关办法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价格不得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或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我委19号令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价的价格应根据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为基础确定。我们理解,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转让依据即为所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定价基准日即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因此,为确保本通知的规定与有关证券监管和国有股份转让的规定相衔接,我们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作了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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