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原本就是一个子公司,现在母公司的母公司(我公司属于二级子公司)安排下在外省市成立了一个物资办事处的分支情况。我想问的是怎样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手续又比较完善而且没有纳税风险,以下操作是否可行:我公司物资办事处与母公司的工程指挥部签订代购协议,签订代购协议后我公司物资办事处与物资供应商以母公司工程指挥部名议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这样是否就算代购行为成立?如果发票开给母公司工程指挥部后,母公司指挥部通过我们物资办事处把材料分给了其他子公司的施工队,没有差价,母公司在其行为上是否有税务风险,或者说纳税手续方面有没有什么遗漏?另外对于外省市经营许可证明到底有什么作用,或者说办或不办有什么法律责任或后果,物资办事处的所得税缴纳问题是否回公司机关缴纳,如何让公司机关所在地的税务局确认物办事处收入和费用呢?还有就是:我需要开具代购的服务发票在那经营地开呢,还是回公司机关所在税务局开呢,牵涉完税又在那呢?再就是假如我有一部分差价在应付款里,即供应商了解我这种情况在发票金额多开了一部分或者说是回购,这部分是否要缴税,帐务上可不可以不进资本公司而以材料价差进收入呢? 如果你公司代购材料取得材料价差的,则你公司行为不属于代购行为,应属于销售行为,不论你公司账务上如何处理,在税务上应按收取的代购拨付款项及代购手续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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