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季)度报表报送考核评比的办法[全文废止] 厦国税所[1995]25号 1995-09-28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报表的报送质量,保证报表报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使报表真正成为上级了解税收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的真实资料,根据国税函发[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和国税函发0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通知,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报送中央企业所得税年(季)度报表及附表(按经济性质分)是否达到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考核要求 1、及时性 报表一张及附表六张报送时间:季度报表定为季度后30天内报送,年度报表定为年度后90天内报送,报送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2、准确性 报表及附表的填列要求严格按国税函发[1994]279号、国税函发[1994]035号文的要求报送,每一格数字要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3、完整性 报表及附表要求填列的栏目均须填写,附表按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其他等六类经济性质分别填列,附表与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要相符,要求盖章、签字的不得遗漏。 三、考核办法 考核从95年第三季度开始,采用百分制的评比办法,报表及附表及时性占30分,准确性占40分,完整性占30分,没有达到考核要求内容的按下面规定倒扣分,扣完为止。 1、及时性 以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所得税处为该项目满分,邮寄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五天以邮戳日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每超过一天扣3分,扣完为止。 2、准确性 (1)不按国税函发[1994]279号、035号文规定填写扣5分; (2)数字不真实,被查出一个扣4分 (3)金额单位用错扣5分; (4)计算不准确,错一格扣2分; (5)逻辑关系错一个扣2分; (6)报表与附表之间具有相关联系,数字每错一个扣3分; 3、完整性 (1)每少送一张报表或附表扣10分; (2)应填列的每空一处扣2分; 四、评奖 年终根据以上考核办法评出名次,给予通报,并作适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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