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018号 1997-01-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1996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明确如下: 一、强化申报工作,狠抓申报率和汇算清缴率。请各局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时通知、督促纳税人按期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对填报不全、计算不正确的报表必须及时退回,责令企业重新填报,以保汇算清缴数字的可靠性、真实性。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除令其补报资料外,应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保证汇算清缴的严肃性。各局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分步骤地认真做好审核、汇算,退补税及入库等各环节工作,高质量地完成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做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查验工作。纳税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是汇算清缴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汇算清缴工作服务,经了解,我市部分会计师审计报告存在着审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等问题。因此,1996年度汇算清缴各局应突出做好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查验工作,对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的审计报告一律不予承认,并将上述审计报告的情况随同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三、进一步做好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工作。请各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相关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对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京国税[1995]2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报市局审批。 四、继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情况的清理审核工作。各局除按税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性质,获利年度及其他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外,还应针对一年来的新变化、新情况,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被取消新技术企业资格等问题的减免税处理工作。请各局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暂行办法》附件8)随同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五、逐步完善汇算清缴计算管理工作。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汇算清缴工作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通过一年的实践,在各局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人员少、数据量大、设备落后等问题,为此,市局研究决定在修改应用软件的基础上,采用简便易行的方法,对汇算清缴主要数据指标进行汇总分析,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六、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暂行办法》附件1-5)的布置、审核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暂行办法》附件7的填报工作。“附表”做为主表的补充说明,是汇算清缴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要求企业认真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认真验收。“汇总表”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到数据准确、逻辑清楚,并于1997年6月20日前随汇算清缴总结一并报市局。 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归纳整理了1996年度涉外税收主要政策规定,现一并下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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